編者按:隨著三季報發布接近尾聲,哪個上市公司高管在敏感的窗口期買賣股票也逐漸浮出水面。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昨日,滬深兩市已有10家上市公司高管在三季報披露前的30日內違規買賣自家公司股票。高管違規炒股為何屢禁不絕?窗口期“頂風作案”又是否有什么難言之隱?
臥龍電氣董事連續兩次違規減持
專家稱處罰力度過弱是主因
專家建議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上市公司高管以內幕人士炒股牟利
□實習記者王崢
在波詭云譎的證券市場中,“窗口期”可以說是擁有信息優勢的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最佳時機。伴隨著各上市公司三季報的陸續發布,高管違規交易股票的現象也是層出不窮。
臥龍電氣董事陳永苗在季報發布前的窗口期違規炒股,并且其在窗口期兩次賣出公司股票,套現金額數百萬元。不但在減持金額和股票數量上拔得頭籌,更是在18天之內兩次違規。
臥龍電氣董秘倪宇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暫時還沒有對陳永苗董事進行處罰,可能要先等證監會的具體處罰通知”
窗口期內兩次違規
精準把握賣出時機
此次違規交易的高管中,臥龍電氣董事陳永苗可謂“表現出眾”。不但在減持金額和股票數量上拔得頭籌,更是在18天之內兩次違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上記者看到,9月25日,陳永苗賣出2600股臥龍電氣,而18天后的10月13日,陳永苗通過二級市場再次一口氣賣出自家公司股份15萬股,套現285萬元。而這距離臥龍電氣預約的三季報披露日10月23日僅有10天。由于短時間內兩次違規且數額較大,有傳言其本次交易的所有收益已被沒收,在公司的職位也已被撤銷。
就陳永苗違規減持的相關事宜,記者詢問了臥龍電氣董秘倪宇泰,他表示:“公司暫時還沒有對陳永苗董事進行處罰,可能要先等證監會的具體處罰通知”。而對于其違規減持的具體原因,倪宇泰則一再表示,是違規董事的個人原因,他也不太清楚。
更讓人感到懷疑的是,陳永苗在23日賣出的15萬股的成交均價為19元,而臥龍電氣在2天后走出19.54元的近幾年最高位后便開始下探過程,其賣出時機把握的可謂“恰到好處”,作為最熟悉公司情況的內幕人士,不免引起外界的猜疑。
上報交易均價高于當日最高價
而在其填報的交易均價上,9月25日臥龍電氣的最高價為18.80元,但其上報的交易均價卻是19.65元,讓人實在不知道當日這2600股是如何賣出的。即使是填報失誤造成的,至少也可以從側面看出臥龍電氣在公司的治理上存在著很大問題。畢竟有關信息披露的這塊內容是公司最不能出錯的地方。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羅培新曾表示: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常態。高管是被法律推定的“內幕人士”,如果聽任其買賣本公司股票而不加限制,則普通投資者平等的知情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市場公信力將被蠶食殆盡,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將面臨無底的黑洞。
建議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但據統計顯示,證券市場一旦好轉,此類違規現象就會卷土重來。而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于違規交易,上證所可按情節輕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上市推薦人進行處分,可要求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對違規的董事、監事可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對違規的上市推薦人可取消其資格等。
而證監會也會采取譴責、警告等措施。但尷尬的是,同違規所帶來的利益相比,這些處罰簡直是“九牛一毛”,在動輒獲利成百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違規交易面前,3萬~30萬的罰款只具備象征性意義,很難發揮懲戒作用。
有專家就指出,對違規買賣股票的處罰力度太弱,是導致此類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杜絕此類現象,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認為臥龍電氣副董事窗口期間兩次違規減持,這是明顯輕視國家法律,因此建議司法機關介入。“建議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擴大職務侵占罪范圍,象這種以公司高管以內幕人士身份違規炒股獲利也應該涵蓋在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這位教授說道。
而我國證券市場在高管交易的上報制度上也存在很大的問題。
就如此次臥龍電氣的陳永苗,其第一次違規發生在9月25日,但直到10月21日,也就是第二次違規減持的8天后,陳才將其9月25日的交易情況上報到上交所。如果規定改為當天交易當天上報,其第二次違規減持的情況將肯定不會發生。上述專家指出,監管制度的不及時也是造成高管頻繁違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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