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險跨省轉接細則出臺
最長45個工作日就可辦妥,不用兩地往返奔波
從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跳槽到外省工作時,不但可以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還能將單位繳費總和的12%轉走,繳費年限互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公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養老保險“劃疆而治”正式成為歷史。
“單位繳費”可轉12%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了。但跳槽到外省工作,或外省人才來江蘇,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跟著走,對其個人來說最佳的選擇就是,在原來的地方把個人賬戶里為數不多的錢取出來,然后“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參保,這樣經常導致參保人員因繳費年限受制,退休后無法享受應有待遇。
新出臺的全國《暫行辦法》提供了解決之道。首先是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其次在怎么轉移方面,有了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時,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統籌基金(主要由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怎么計算繳費年限也有了明確的說法: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這樣到新就業地參保時,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就能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避免了兩地往返奔波。
社保卡即將全國通用
不過,有的參保人員對單位繳費只能轉移12%表示不滿意,認為參保者的單位繳費只能“部分”轉續,仍然要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貢獻”給當地,參保者在轉移接續的過程中就同樣要蒙受損失。還有的參保人員質疑道:如果工作變動頻繁一點,每轉一個地方都要留存一部分,那多轉幾個地方,“單位繳費”這部分錢就所剩無幾了。就此,新出臺的《暫行辦法》還要求,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
養老金在哪領有了具體規定
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跨省轉移接續了,退休后該到哪里領呢?《暫行辦法》給予了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本報記者 戚慶燕
■新聞附件
跨省接續程序
最多45個工作日
(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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