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計稅問題等八大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于企業轉讓股權收入的計稅問題,通知指出,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通知強調,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通知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以及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轉自上海證券報 記者 張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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