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出臺《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之后,財政部6日再次發文,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并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在這份名為《關于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財政部明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包括,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規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等。
意見還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適度整合,帶動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并鼓勵有條件的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再擔保業務。
業內人士認為,在銀行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收緊的情況下,地方融資平臺能否獲得貸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擔保,而在財政擔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擔保函也被宣告無效之后,政策性擔保公司成為地方政府所能依賴的擔保工具,因此,加強對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十分有必要。
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孫曉霞此前也指出,地方財政部門在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的同時,必須嚴格控制財政出資擔保機構的業務風險。
此外,意見還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等財稅優惠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服務能力;重點扶持財務健全、運作規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建立扶優劣汰的良性發展機制。這是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設定門檻之后,又一加速融資性擔保行業洗牌的政策。
日前,銀監會、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出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未達到辦法規定的要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整改。《辦法》出臺后,業內普遍認為,這一政策將加速擔保行業洗牌,并淘汰一批盈利差、操作不規范的擔保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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