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昨日 (5月18日)發布 《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加強對產品開發流程的管控制度,建立對產品開發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的內部管控制度,并于2010年10月1日前將上述制度報中國保監會。
財險領域亂象,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機構在保險條款和費率方面的“報行不一”。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保險市場,曾多次出現保險公司私自調整費率的情況。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這一行為屬不正當競爭,將受到相應處罰。
早在2005年,保監會曾發布過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年來,保險業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強化保險公司加強條款費率管理有其客觀必要性,因此保監會于今年2月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4月1日起施行。
東方證券保險行業分析師王小罡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目前基層保險機構擅自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一些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爭取客戶,擅自通過擴展條款和特別約定等方式將保險責任無限擴大,擾亂了市場秩序。”
《通知》此次對地方性條款費率清理做出了要求。根據該文件,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對《管理辦法》實施前由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監局申報審批和備案的地方性條款費率進行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經營使用的地方性條款費率,由總公司統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中國保監會對條款費率重新編號并進行審批或備案。
《通知》要求,下列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機動車輛保險;非壽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期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記者 趙怡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