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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34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自查和核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出臺《通知》的背景和初衷?
答:銀監會從2005年起陸續發布了多個關于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監管文件,多次重申了房地產信托業務尤其是開發項目融資業務的監管要求,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環境和市場變化對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政策進行了調整、細化、補充和完善。迄今為止,銀監會對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監管政策和要求,除最低資本金、二級資質、“四證齊全”外,還包括禁止向開發商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禁止進行商品房預售回購、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以及將投資附回購形式的變相融資行為視同貸款管理等一系列監管政策,初步形成了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的政策體系。2010年8月24日,銀監會發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在風險資本的計算中擬對房地產信托業務作出嚴格的要求,制定較高的風險系數,以有效做好對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工作。
在今年的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中,銀監會重點抓風險監測,針對近期房地產信托業務較快增長的趨勢和個別信托公司存在不審慎行為,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提高信托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因此頒布了本《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進行業務合規性風險自查,逐筆分析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狀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發放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滿足“四證”齊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是否具備二級資質、項目資本金比例是否達到國家最低要求等條件;第一還款來源充足性、可靠性評價;抵質押等擔保措施情況及評價;項目到期償付能力評價及風險處置預案等內容。
二是要求各銀監局進一步加強對轄內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的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控,結合今年開展的專項調查和壓力測試,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礎上,逐筆對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核查,對以受讓債權等方式變相提供貸款的情況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予以甄別。對在自查和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立即采取措施責成信托公司予以糾正,并對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三是要求各銀監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開展房地產信托業務時審慎選擇交易對手,合理把握規模擴展,加強信托資金運用監控,嚴控對大型房企集團多頭授信、集團成員內部關聯風險,積極防范房地產市場調整風險。
問:下一步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方向和措施?
答:房地產信托業務是信托公司的合法業務,一直處于銀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銀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房地產行業調控的最新變化情況,督促信托公司加強項目后期盡職管理工作,在依法合規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健康開展房地產信托業務,提示信托公司關注流動性風險,提前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工作。銀監會將積極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的措施,并基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和經濟形勢的發展加強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監管工作。
(本文來源:網易財經 作者:海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