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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界的不斷呼吁聲中,創業板的退市制度框架正逐漸明朗。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近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深交所向證監會提交的創業板退市制度草案第二稿中增加了兩條新的退市標準,分別是“連續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而過去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或將不再實施。
可以說,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對于我國的資本市場來說,非常重要;對于投資者而言,也是公眾所期盼的事情。但令市場依舊茫然的是,早就開始醞釀的創業板的退市制度究竟何時才能推出?
直接退市可凈化市場環境
一直以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為市場所期盼與關注,而來自深交所負責人所透露的消息,再次將這一話題帶到了輿論的最前沿。
宋麗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創業板公司的特點,深交所在現有《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標準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個退市標準:一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深交所將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我們也將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同時,宋麗萍還透露出了一個重要信息:“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絕借殼炒作現象,是深交所設立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則。新草案中建議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公司達到暫停上市條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達到終止上市條件即摘牌?!彼嘻惼颊f。
宋麗萍指出,設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不少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出現了惡性炒作現象,極易發生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并形成板塊效應,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利益。為避免在創業板出現類似情況,建議在創業板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新草案將根據不同情形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保證問題公司和績差公司盡快退出市場,使創業板真正實現存優汰劣,健康發展。
宋麗萍強調,創業板退市制度將不允許暫停上市公司利用資產重組方式恢復上市。杜絕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出現的久拖不退、“借殼上市”、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現象,凈化創業板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