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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號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2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者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準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于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具體認可標準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請
第八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九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預計未來兩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將低于150%的,可以申請募集次級債。
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業時間超過三年;
(二)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三)募集后,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四)具備償債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七)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占用;
(八)最近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作出專項決議:
(一)募集規模、期限、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三)募集資金用途;
(四)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五)與本次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募集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募集條件、募集方案、募集條款、信用評級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募集人可以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進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文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次級債募集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募集的專項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募集次級債的必要性;
2.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3.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四)招募說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議(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見書;
(七)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方案;
(十)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次級債進行了信用評級的,還應當報送次級債信用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