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務范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行業禁入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9月29日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4〕10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