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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1〕32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76號令發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機構應當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規定,選擇一家同時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和境外機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
試點機構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每只開放式基金應當單獨設立專用存款賬戶。
試點機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非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試點機構可以在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開立三類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和股票市場交易的資金結算。依據本通知開立的三類專用存款賬戶之間可以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試點機構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批復試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托管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文件、試點機構與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托管協議。
試點機構開立交易所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交易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托管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文件、試點機構與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托管協議。
三、試點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范圍是:試點機構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試點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范圍是:買入證券支付的價款、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除開放式基金外,試點機構如需匯出投資收益的,應當提供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四、試點機構依據本通知所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3〕第5號令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試點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