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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說明;
(三)投資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登記注冊文件或監管機構批準成立的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七)香港證券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批復及其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處罰的說明;
(十一)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試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文印發)中的相關規定。
七、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于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投資比例做出調整。
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負責監督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投資品種和比例。
八、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在業務發生后1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試點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銷戶信息、獲批準的投資額度、所募集資金金額、資金跨境劃轉信息、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總體情況。
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在每月結束后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試點機構和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投資比例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在辦理試點機構投資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防范利用試點機構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