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衛生局下發《關于加強乙(丙)肝病毒攜帶者孕產婦歸口管理的通知》,指定太原市傳染病醫院為乙(丙)肝病毒攜帶者和乙肝孕產婦定點收治醫院,同時,在太原市四縣(市)分別確定一所縣級綜合醫院或婦幼保健院負責急產孕婦的生產,全市其余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收治患有乙(丙)型肝炎和病毒攜帶者的孕產婦,開展產科接生工作。
焦 點
科學,還是歧視?
此文件一出臺,立刻引起爭議。反方認為,一旦定點收治,無異于給去定點醫院生產的孕婦打上“乙肝”標簽,將其隱私曝光于親友;有人認為,實行定點收治,是用制度化的辦法來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更有人認為這純粹是利益驅動,剝奪一般醫院對乙肝孕產婦的收治權。
巨大反對聲并沒有淹沒擁護者的聲音,正方的觀點也很清晰,定點收治“有關科學,無關歧視”。
在我國法定報告的傳染病中,乙肝的發病率和發病數一直高居前列。經研究表明,母嬰傳播是乙肝病毒傳播的一個很重要方式,我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和乙肝母親所生嬰兒中約有40%被感染,而母親如果是“大三陽”,嬰兒被感染的幾率會達到90%以上。
山西省衛生廳疾控處處長馮立忠說,乙肝母嬰阻斷的技術確實不難,但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收治傳染病人的醫療機構必須有專門的傳染病區。有的醫院有傳染病區,但卻沒有傳染病產科,接收了肝炎孕婦后,還是要到大產科治療、生產,還是和健康孕婦混在一起。“加強乙肝病毒攜帶者孕產婦歸口管理,能夠更好地阻斷母嬰傳播,控制乙肝發病率,大大降低乙肝人群的比例。”馮立忠認為,太原市衛生行政部門出臺此項“紅頭文件”,目的僅在于此。
調 查
目前尚未撤銷該文件
面對爭議,太原市衛生局專門擬寫了實施說明,同時呈交給山西省衛生廳和太原市政府法制辦,尋求指導。
在實施說明中,太原市衛生局列舉了文件出臺的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也規定,對患有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
《衛生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主要疾控指標要求,到2010年全人群乙肝抗原攜帶率控制在7%以內,5歲以下兒童乙肝表面抗原攜帶率降至1%以下。還有衛生部下發的《2006—2010年全國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規劃》也有相關規定。
據記者了解,太原市衛生局在文件出臺前,對近三年來全市各醫院收治肝炎孕婦情況進行了統計分析,數據顯示,一方面肝炎孕婦在總的生產孕婦中比例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太原市傳染病醫院收治的肝炎孕婦在肝炎孕婦總數中的比例也越來越高。至2008年上半年,太原市傳染病醫院收治肝炎孕婦113名,達到全市醫院收治肝炎孕婦總數的76%。“這說明,為了生一個健康的寶寶,肝炎孕婦也在自發地向傳染病醫院集中。”太原市衛生局疾控處處長周麗軍說。
截至目前,省衛生廳、太原市法制辦均未作出撤銷該文件的指令。
評 點
人性化管理才是關鍵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現實生活中,對乙肝患者歧視的現象時有發生。重要原因就在于,許多人對傳染病的傳播途徑仍然缺乏正確的認識,被確定為乙肝患者后得不到社會應有的尊重。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是修改國家現行法律,停止隔離治療,而是改善傳染病患者的就醫條件,讓那些被確診患有乙肝的孕婦,在條件更加優越的醫療機構放心生產。
這其中不存在倫理問題,也不存在法律問題。現行法律既是為了保護乙肝病患者,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健康的孕婦。對乙肝病患者進行隔離治療,不是一種歧視,而是一種關懷。在整個社會對傳染病缺乏普遍認識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孕婦的診斷資料,建設花園式的就醫場所,讓患者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科學管理既包含建設設施齊全的醫療機構,同時也包括人性化服務、尊重并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假如醫療機構在接生的過程中,害怕出現感染,而采取一種不人道的接生方式,那么,就會讓更多的乙肝攜帶孕婦敬而遠之;假如醫療機構在同一個醫院收治許多傳染病重癥患者,缺乏對孕婦的特殊保護,那么,社會各界就會更加歧視這些孕婦。所以,各級醫療機構都必須在硬件和軟件上下功夫,采取實際行動對乙肝患者提供更周到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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