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4月15日消息(記者劉天思)2004-2007年,衛生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開展了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和非法采供血專項整治。經過3年的專項行動和整治,各地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群眾舉報投訴減少,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得到遏制。但由于各地工作發展不平衡、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就醫保障未解決等原因,個別地區非法行醫問題比較突出,采供血機構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大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力度,加強衛生行政機關與公安部門的銜接配合,衛生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在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要求,加強協調配合,繼續保持高壓態勢,針對薄弱環節,加大執法力度,深入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
關于在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與配合,規范涉嫌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群眾的健康權益,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銜接配合,互相通報涉嫌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信息,會商打擊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案件,共同開展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宣傳。
第三條衛生部監督局及有關司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應當建立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各省級、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公安機關建立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行為的銜接配合機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相互溝通配合的聯系制度、具體形式和參加單位。
第四條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溝通銜接配合工作情況,制定工作措施和計劃,交流信息,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各級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重要事項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上級主管機關。
第五條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衛生行政部門召集,負責籌備和組織工作。如遇重大、緊急情況或者需要聯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線索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通報案件線索時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線索)通報函;
(二)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基本情況;
(三)相關證據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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