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將開始實施,實行了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同時被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僅一個詞的改變,卻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臨的危機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緊迫要求。
5月27日,山西省貫徹《食品安全法》高層座談會召開,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前來參會。
會后,本報請他與來自省內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專家,對即將實施的 《食品安全法》亮點進行權威解讀。
亮點一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規定】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專家解讀】新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出問題的食品企業承擔的責任,可能有民事的、行政的,也可能有刑事的。在企業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民事賠償要首先獲得滿足,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亮點二 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不能用
【規定】新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專家解讀】食品添加劑在現代食品工業生產當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種原料,同時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違規使用,就會適得其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首先實行了嚴格的審批管理。例如,什么樣的添加劑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國家對此制定出目錄來。目錄里面沒有的,哪怕暫時證明對人體沒有害處,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樣的添加劑,用了多少,都要在產品的外包裝標簽里嚴格地注明。標簽必須和實際內容相一致,否則就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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