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閱他人乙肝體檢報告][縣級以上政府須就乙肝歧視設舉報電話][通知限期廢止違規乙肝檢測項目/全文]
中新網2月10日電據衛生部網站消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
通知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通知指出,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通知強調,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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