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郴州4月12日電(記者 傅煜)湖南郴州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假冒“醫用氧”事件調查處理結果12日公布,該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因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醫院綜合辦副主任江志等7人分別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和行政撤職等處分。
郴州市兒童醫院隸屬于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郴州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稽查人員次日進入醫院調查發現了30瓶假冒的“醫用氧”。此事經媒體披露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一方面組織開展全市性的醫用氧大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違法行為,一方面對該院在醫用氧采購供應使用中的有關問題展開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查,截止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也未與兒童醫院簽訂供氧合同的情況下,用從郴州市旭輝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有合法證照)采購的部分醫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資興礦務局制氧站分罐充裝的氧氣給兒童醫院供氧。從2006年1月至3月,該公司向兒童醫院銷售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該公司自已罐裝賣給兒童醫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計算,無證供應的氧氣共計金額924960元(含成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及其北院(兒童醫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領導和人員對此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工作失職。
根據相關條款規定,郴州市紀委、市監察局決定對有關責任人作出以下處理:郴州市兒童醫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丈夫陳和平(系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無證向兒童醫院供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職責,使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在沒有與兒童醫院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長期向該院供應醫用氧,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李細蓮開除黨籍處分;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江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撤銷其郴州市兒童醫院綜合辦副主任職務;給予郴州市兒童醫院副院長連一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北院院長吳志堅、市第一人民醫院制劑中心主任陽建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支隊支隊長周凱、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陳亞光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郴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羅升平誡免談話一次的處理。同時責成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檢討。
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陳和平因涉嫌違法,已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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