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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楊說:“這次修訂,從很多環節上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強化了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這些具體的規定都是根據以往的監督經驗制定的,有很強的操作性,便于經營者按規定落實自己的責任。
原來的實施細則對違規者的罰款為20元至2萬元,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將罰款額度提高為500元至3萬元,加大了處罰力度。“加大處罰,目的是起到教育作用,加強實施細則的執行力度。”謝楊說。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