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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
據新華社電 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前兩次的基礎上再次增加條款,為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尋找救助渠道。
目前,我國有2億多農民工,相當一部分人從事有毒作業。他們流動性大,勞動關系不固定,有許多在個體中小企業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當病情得到診斷時,原來的用人單位早已解散或倒閉。這在客觀上造成這一人群如罹患職業病,將難以得到救治。
考慮到目前一些地方醫療救助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職業病病人的救治需要,應進一步采取措施使這部分職業病病人得到救治,三審稿在該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多種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工會作用】
職業病防治應聽工會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解讀】 黃樂平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工會組織的權力和作用有類似表達。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的這一修改,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角色和作用,對于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組織優勢進行職業病防治,維護勞動者權益有積極作用。
【機構建設】
鼓勵醫療康復機構建設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解讀】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說,職業病診斷機構數量對于勞動者就近申請職業病診斷、及時維權有意義。修正案草案的新規定,有助于降低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受理門檻,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康復機構建設,更能幫助職業病病人早日康復,回歸正常工作和生活。
【防治統計】
防治情況定期統計分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調查。
【解讀】 目前,我國職業病防治情況底數不清,職業病危害和患者實際人數等情況缺乏準確統計。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說,“當前我國職業健康監護水平估計不到10%,相當大的職業人群未被健康監護系統覆蓋,意味著相當一部分的潛在職業病人沒有被及時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