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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昨日發布生育和工傷保險政策調整業務操作細則。此前未繳納這兩項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在1月20日之前到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否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也進一步明確。 本報記者 韓宇明
何時參保?
20日前未參保將收滯納金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今年1月1日前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人員,用人單位應于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工傷、生育保險均為單位繳費,個人無需繳費。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將按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誰能參保?
公務員外來工納入生育險
按照近日北京市出臺的相關政策,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從1月1日起實行全覆蓋。
北京市級及各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范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要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則包括北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外地戶籍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職工也納入生育保險。
怎算基數?
月繳費平均工資明確算法
北京市生育保險新政對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進行了調整。生育津貼將以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有市民問,月繳費平均工資究竟指哪個月?對此,市人社局對此進一步明確。
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指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計算。
每年1至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繳費基數產生后,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