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組織與政府的關系,第一種觀點認為,非營利組織(即狹義意義上的“民間組織”)和政府的區別在于“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方式不同”。二者“都是社會服務的提供者”,“非營利組織在很多方面可以成為政府部門的助手”。“政府部門與非營利組織的合作有許多方式,例如特許經營、公私合營、訂立合同和政府購買等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間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關系。
第三種觀點認為,作為民間組織的重點———行業協會與政府的關系更應當是“合作伙伴關系”。“對政府來說,在政企分開、政企脫鉤以后,政府要建立一個由政府通過行業協會管理企業的渠道,對企業來說,在政企分開、政企脫鉤以后,企業要建立一個通過行業協會與政府合作與對話的渠道”。這一觀點進一步認為“行業協會與政府從主管部門、主管單位的實際上的上下級關系轉變為平等的合作伙伴關系,將是我國行業協會確定在市場經濟與社會環境中的重要地位的關鍵”。
第四種觀點認為,民間組織與政府要“構筑一種新的關系”。為此,政府要實現四個轉變:“一是必須實現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間接調控(借助法律、稅收等手段)的轉變;二是由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向間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委托形形色色的私人部門和非營利組織機構來實施)的轉變;三是由單純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向指導———合作———伙伴關系的轉變;四是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多部門(政府、企業和第三部門)共同參與的大社會治理方式的轉變”。
第五種觀點認為,轉型時期民間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應形成“雙向互動的合作型關系”。(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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