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7日電 2007年7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特別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答問全文如下:
問:為什么要制定《特別規定》?
答:食品等產品(以下統稱產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關系企業信譽,關系國家形象,必須高度重視。最近一段時間來,國內外對中國的產品安全問題反應強烈。應該說,中國有關產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衛生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規22部,比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產品安全存在各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夠好,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到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得力。為了表明中國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決心和態度,為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國務院制定了《特別規定》。
問:制定《特別規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特別規定》,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點:
一是,針對實踐中產品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各監督管理部門現有的職責分工,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加以重申、明確、補充,使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二是,以嚴格責任為主線,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加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三是,在嚴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前提下,賦予監督管理部門制止、查處違法行為必要的權力,做到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四是,堅持預防為主,對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對產品生產過程中涉及原材料、輔料、添加劑等事項,實行嚴格監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加強應急處理能力。
問:《特別規定》在嚴格企業的行為規范,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減少、杜絕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特別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申、明確、補充了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對違法的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強調生產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二是,重申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是,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并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進貨時間等內容。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同時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四是,建立對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制度。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此外,為了震懾不法企業,懲處制售假劣產品的行為,《特別規定》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特別規定》要求生產經營者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承擔哪些義務?
答: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特別規定》對生產經營者如何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所謂產品召回,是指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存在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經進入流通、消費領域,為避免缺陷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生產企業及時將缺陷產品從流通、消費領域收回,予以維修,或者銷毀,并承擔相關費用的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對于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生產企業的信譽、最大程度地降低生產企業賠償費用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是,規定了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銷售者接到生產企業關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是,嚴格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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