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
“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說,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
這位負責人說,鑒于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范和統一司法認定范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于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由于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的范疇,為盡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