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4日電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除嚴格規范餐飲服務行業有關食品安全的從業行為外,還對因違反規定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責任作出說明。明確指出,一個縣級區域六個月之內連續發生三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一年內連續發生三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時有死亡病例的,對有關負責人員按玩忽職守處理。
《辦法》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辦法》同時規定,學校或單位食堂十二個月內發生二起食品安全事故,應當追究學校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辦法》最后強調,發生在學校、單位食堂和重大會展活動中的,按造成嚴重后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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