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國辦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有關工作,在加強地區間協作、服務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處置突發事件、維護首都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駐京辦事機構設置過多過濫、職能定位不準確、公務接待不規范、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加強和規范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規范駐京辦事機構設置,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動駐京辦事機構更加規范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派出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節儉、高效的服務。
(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切實加強駐京辦事機構黨的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把駐京辦事機構建設成為密切聯系群眾、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服務窗口。
二、認真清理現有駐京辦事機構
(四)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北京辦事處,經濟特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
(五)已經設立的地級市、地區、盟、州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以下簡稱地市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可予保留。
(六)撤銷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七)撤銷縣、縣級市、旗、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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