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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呂好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寄語:建立一個理念先進、規范性充分、開放和包容、與中國社會現代化相得益彰的憲法和相關法體系。
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之經驗,從中國實際出發,先行制定基礎性法律,根據社會的階段性需要,從政策過渡到立法,都是其中的重點。在肯定成就的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作為一個階段性任務和目標,適應階段性社會發展水平的需要之后,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憲法和相關法法律體系與整個法律體系一樣,主要植根于中國實踐,且憲法的規范內容較多具抽象性而缺乏規范性,歷史階段性特征明顯,很多條文中政策因素有余而法律屬性不足。對于憲法和相關法體系的完善,以下從價值、功能、體系、內容等方面提出幾點思考。
人權保護是2004年憲法修改的核心條款,但內容還比較原則,在一定時期后,人權的效力、人權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在憲法中應得到完整說明,在此之前,而者關系將會不斷定位、調整。不可否認,目前絕大部分憲法相關法并不涉及人權保護,即使與已經入憲的人權條款相比,這也是不適應的。如何在現有的憲法背景下,從保護整體的人民的利益、國家的利益,到兼顧或傾向于保護個體公民的權利,是將來可預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當社會結構在現有憲法的調整下進一步穩定成熟后,應 從憲法原則上明確人權的效力和地位,在內容上通過修憲與制定憲法性法律,給予某些重要的公民權利以憲法的地位和效力。
憲法的功能方面,混合了政治與法律功能的憲法和相關法體系,應強化其法律屬性,不應將憲法作為實現某一特定目標的手段,而是使憲法成為國家和人民的價值紐帶和生活方式。為此,或是通過修憲與相關法立法,或是通過解釋性決定,減少憲法的宣示意味,明確憲法的規范內涵。為此,要進行充分的立法準備和理論準備。
依賴于國情、立足于經驗和政策的立法模式,能夠形成統一有序的法律體系,未必是非科學的,經驗式的法律體系在域外也有成熟有效的型態。但不能沉迷于經驗之中而忽略從經驗中提取科學內涵,不能倚重經驗者的經驗而排斥大眾參與,不能排斥成熟的法律理念和法律體系的指導作用,從立法的提議、草案、討論到修改、表決、實施評估,必須吸收大眾的智慧、學術的成果、民主的程序、公開的形式。憲法是根本法律,其形成過程更應持有開放胸懷,否則極易僵化、封閉,缺乏質量。 從經驗立法到科學立法,也是這個含義。
憲法和相關法體系中的規范內容,應進一步完善、細化,不難滿足于“形成”的成就感,不能固守階段性立法的經驗邏輯。將先進法律理念和成熟經驗適當引入憲法文本中,也就是適當的前瞻性,對于憲法這樣的根本法而言,既能推進一般法律的立法質量,也能省卻頻繁立法、朝令夕改而造成的立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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