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大力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以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端化、高質化、高新化產業為主要目標,充分發揮領軍人才的作用,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項目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一批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吸引一批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企業落戶天津。
第三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工作,應堅持突出重點、項目帶動、科學評價、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新引進的產業化項目為載體,以用人單位為主體,搭建吸引優秀人才創新創業的平臺。
第二章引進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應當是掌握重大科技項目核心技術,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產業化經歷,能夠引領和帶動某一專業技術領域科技發展,具有學科優勢和行業領先地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津創辦企業、領辦企業,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科技團隊帶頭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突出的專業貢獻、較大的發展潛力和顯著的引領作用;
2.所帶項目知識產權屬于領辦、創辦的在津注冊的經營企業所有;
3.曾在國內外著名高校、企業、研發機構擔任高級職務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發成果成功實施轉化的經歷,且直接從事本專業領域科技研發及產業化工作;
4.在業內具有良好信譽,無知識產權爭議或經濟糾紛。
(二)領軍人才攜帶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知識產權清晰,市場潛力巨大,技術前景廣闊,項目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能夠引領和帶動本市重點產業的啟動和發展;
2.項目基礎穩固,已完成前期開發,進入中試或樣機制造階段,具有穩定的實驗數據和中試產品;
3.擁有項目研發、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并擁有一支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
第三章工作機構
第五條成立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全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組織、協調工作,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教委、市濱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條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財政局有關處室組成。市人事局負責引進領軍人才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并會同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申報專項資助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落實工作。
第七條按專業領域成立天津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確定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評審標準,對引進項目和人選進行評審。每個專家評審委員會由10至1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均由兩院院士擔任;秘書長1名,由市人事局負責同志兼任;委員由相關領域的兩院院士、知名專家以及經營管理、金融投資等方面的資深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每次出席專家評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專家不得少于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