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相關法規盡管并不是很完善,但最根本的問題恐怕還是在于執法不嚴、違法不糾。這可能是當前房產中介違法違規行為泛濫的主要原因。
低買高賣“吃”差價、騙取看房費……這些房產中介領域屢見不鮮的行為,今后將遭到嚴厲禁止,違規者可能面對“市場清退”的責罰。針對當前房地產經紀行業規則不健全、經紀人員良莠不齊的情況,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矛頭直接指向了這一領域中的種種突出問題。
可以說,房產中介容易出現欺詐消費者的各種行為,有一定的先天因素。因為中介的最大優勢就是信息優勢,其獲取報酬也依賴信息優勢,他們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是極其不平等的。也正是因為具有信息不對稱的優勢,所以一些利欲熏心的房產中介,很容易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而欺詐消費者。
但是,容易出現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并不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可以容忍的。房產中介已經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時候了。否則,不但消費者會受到巨大的損失,房產中介自身的發展也會走入一個死胡同。
不過應該認識到,如果只是個別或者少數企業出現問題,那說明可能是企業的管理者或者該企業的管理制度出現了問題,而如果某個行業絕大多數企業都出現了問題,那可能就說明整個行業的制度或管理都出現了問題,而且這才是根本性的問題。
或許有人會認為,我國的房產中介出現這么多問題,主要是因為我們相關的法規滯后,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早在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肯定了房地產中介的地位并對此作了規范。建設部于1996年頒布《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01年8月作了修訂),對房地產經紀人資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這些法規似乎對房產中介市場沒有起到多少約束作用,房產中介仿佛處于一種完全自由發展的狀態,對于房產中介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有關部門并沒有真正做到依法監管。正是因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房產中介才更加肆無忌憚利用各種不法手段欺騙消費者,牟取暴利。
其實,對于房產中介的問題,只要有關部門真正下決心采取有力措施去監管,還是可以較好解決的。
盡管現在對于房產中介的監管已經有了一些法規,但有一些法規已經明顯不適合當前的實際狀況,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如《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處罰顯然過輕,因為那些違法企業的違法收入可能要遠大于罰款。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就起不到警示作用。
不過,現在的相關法規盡管并不是很完善,但最根本的問題恐怕還是在于執法不嚴、違法不糾。這可能是當前房產中介違法違規行為泛濫的主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做到令行禁止,對于房產中介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對于不能嚴格執法的,還要追究相關監管部門或個人的責任。而且,這種嚴格執法不能一陣風,而是要作為一種常態。
此外,要成立獨立的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維持行業的正常市場秩序。政府部門的監管當然重要,但是由于受人力、物力、信息以及知識面等方面的制約,這種監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對于獨立的行業協會來說,其有動力也有能力去維護行業的正常市場秩序。因此,想要很好地解決房產中介問題,獨立的行業協會是必不可少的。
對于房產中介自身來說,不能存在暴利思想。如果中介費用太高,購房者(租房者)和售房者(出租房屋者)難以承擔,那么即便沒有擔心上當受騙的因素,人們也不愿意求助于中介。如果中介費能夠降低,就會有更多的人愿意求助于中介,市場將會不斷擴大,中介的收益也會不斷增加,那房產中介市場的發展將真正進入一個良性循環。(劉云才 湖北教育學院高級工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