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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農村扶貧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農村扶貧項目庫,督促實施農村扶貧項目;
(三)會同財政部門擬定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計劃和檢查監督扶貧資金使用情況;
(四)協調、督促農村扶貧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協助組織開展社會扶貧活動;
(六)承擔農村扶貧的其他相關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扶貧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制定專項農村扶貧規劃。
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專項農村扶貧規劃相銜接,統籌、優先安排貧困地區建設項目。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扶貧投入納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
各級財政應當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省級財政扶貧投入應當按照國家扶貧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爭取國家機關定點幫扶和發達地區對口支持等工作,組織實施幫扶和協作項目。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省直部門的扶貧對象、扶貧任務和扶貧目標,建立扶貧對口幫扶制度。省直扶貧成員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資金、項目、人才、技術,幫助對口幫扶縣(市、區)、鄉(鎮)、村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監測和扶貧統計制度。統計部門負責貧困監測工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統計扶貧項目、扶貧資金等事項。有關地方、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