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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實施農村人才培養計劃,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帶領村民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能力。
編輯本段第四章 扶貧項目與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縣為單位、整合資源、集中使用、規范審批、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扶貧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農村扶貧規劃和相關規定提出申請;重大扶貧項目立項應當提供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扶貧項目立項實行分級分類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審批權限,分類審批扶貧項目,報省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建立扶貧項目庫,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扶貧項目建設計劃,年度扶貧項目主要從扶貧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國家計劃投資的開發項目符合貧困地區條件的,應當向貧困地區傾斜。
年度扶貧項目建設計劃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第三十六條 扶貧項目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項目監理制、竣工驗收制、項目檔案登記制、項目政務公開制等,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扶貧項目符合政府采購和招投標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扶貧項目的組織實施,實施扶貧項目前應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建立項目檔案。扶貧項目工程建成后,應當確定工程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扶貧項目的監督管理。扶貧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組織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扶貧資金、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以及有關部門籌集、社會捐贈的扶貧資金等,應當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財政扶貧資金和有關部門籌集的資金重點用于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產業發展、人力資源開發、扶貧移民;
(二)扶貧貼息貸款重點用于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戶發展扶貧產業;
(三)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于貧困地區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社會捐贈扶貧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愿使用。
各種扶貧資金不得用于規定以外的地區,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設,不得用于與扶貧無關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