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農歷大年除夕前一天,馮太鐸終于拿著建筑公司給的12萬元回到農村老家。
“多少可以給工人們一個交待了。”他在電話中告訴《中國青年報》。這是馮太鐸連續討薪的第十個春節,這也僅僅是他拿到的第二筆欠款。
就在幾天前,記者在廣東東莞見到了馮太鐸。那幾天,他總是眉頭緊鎖地拎著一個塑料袋,塑料袋里裝著厚厚一疊資料,包括合同、工程款的開支情況等,都與某項工程有關。
“這么多年,我走到哪里都帶著它,丟了它就等于丟了我的命。”
1997年以來,一直住在爛尾樓里的馮太鐸,就拎著這個塑料袋,每年幾十次地去“要錢”。但從51歲跑到了60歲,工地早被拍賣重建了,發包工程的東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建總”)始終沒有和他結算結清工程款,理由只有一個:開發商不見了,沒錢。
結算?9年來總是在敷衍
馮太鐸已記不起第一次找東莞建總要錢的情形。在他看來,過去9年“討債”的經歷,每次都那么相似,“他們就是在敷衍。”
馮太鐸從1992年開始做包工頭。當過6年兵的馮太鐸,以為只要老老實實干活就能拿到錢。但“拖欠”就在他沒有任何思想準備的情況下發生了。
1994年12月9日,在做完工地的打樁程序后,東莞建總將工程“吉之城商住樓”發包給了李滿輝負責的東莞市石排建筑第十八施工隊。合同約定,總造價980多萬元的工程,實行包工包料,由施工隊帶資總額的30%承包,完工后東莞建總將全部歸還自帶資金。
來自廣東省陽江市的農民包工頭馮太鐸和黃富生,通過高利貸等方式籌集資金207萬元,成了李滿輝的合作者,3人以石排建筑第十八施工隊的名義施工。工程在1995年1月開工,歷經多次停工后,1997年1月因為資金不到位而徹底停了下來。
100多名工人在等了一段時間后,拿著馮太鐸等人開的欠條先后離去。除了幾十萬元的民工工資外,當時的馮太鐸和黃富生還欠著30多萬元的高利貸和幾十萬元的材料款。
工程停工后,馮太鐸要求結算工程款,但東莞建總沒有同意,也不說明理由。上門去找,辦公室的人有時甚至不和他打招呼。
2002年7月,東莞建總的一位副科長突然來到工地,要走了所有資料,說是要結算了。馮太鐸高興得一晚上沒合眼。他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那位副科長身上。但一直沒有消息,后來去找,副科長卻調走了。“這一段時間很忙,知道了。”“正在抓緊時間結算。”“不光你急,我們也很急啊。”“開發商跑了,我們也沒有錢。”這幾年,馮太鐸聽來聽去就是這些話。有時候,辦公室的人會很熱情地把他送到門口,拍拍他的肩膀,滿臉笑容:“對不起啊,很快就結算出來。”“我從來沒有發過火。他說在抓緊時間結算,我怎么發火?”
記者問:“你相信真是在結算嗎?”“不相信,但沒錢就發不起火。我們這些農民太老實,容易受騙。”馮太鐸嘆了一口氣,“急啊,那種感受說不出來。”
結算協議一年都沒兌現
9年“討債”生涯,除了隔三岔五地催促東莞建總,馮太鐸以前只有兩次想到求助于法律。
第一次是在2001年,受自己被債主起訴的啟發,他找到律師,準備狀告東莞建總,因為沒有結算工程款等原因,未被法院立案。第二次是在2005年2月,他們通過律師找到東莞市建設局,在后者的調解下,拿到了20萬元用于發放民工工資。
那一次,雙方還協議在1個月內做好對已完成工程的結算,如有爭議,雙方報市造價站仲裁確定。同時,馮太鐸等3人要保證不因工資問題再向有關部門上訪,否則,一切后果自負。“拿著這份協議,我像捧著圣旨一樣。”馮太鐸說,“三方都簽字了,政府部門還蓋了章,我想肯定沒問題了。”2005年的春節,馮太鐸在9年里第一次感覺好過一點。他大聲對工人們說:“你們不用怕了,最遲兩三個月就能拿到錢。”
3月8日,馮太鐸將工程結算書送交東莞建總。他們計算出的工程施工總價為3668949.54元,除去東莞建總在施工中支付的105萬元和20萬元民工工資,馮太鐸認為公司還欠他們200多萬元。
直到2005年7月,馮太鐸總算得到了明確答復:“最慢在8月初結算好。”但轉眼4個多月過去了,馮太鐸撥通了公司總經理古玉懷的電話,對方又答應他“在一個禮拜內大家坐下來談”。
還是沒有結果。中途,馮太鐸給市建設局信訪辦的同志打過幾次電話,都沒有下文。“以前那么多年,你想過要找政府部門嗎?”記者問。“沒有這種意識。以前隨便拖欠工資,政府部門也不理,找了也沒用。”馮太鐸說。
兒女成家,自己身無分文
因為拖欠的工程款,馮太鐸的生活完全被改變。
2005年9月15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向他下達了“拘留決定書”:因妨害民事訴訟,拘留15日。原來,馮太鐸拖欠了別人3萬元的鋼材費,被3次告上法庭,仍無錢償還,結果被拘留。
他將之視為一生的恥辱。進拘留所的頭兩天,馮太鐸連水都沒喝上一口,面對鐵窗潸然淚下:“別人欠我錢,我連官司都打不了,我欠人家錢卻要坐牢。自己真沒用。”
更讓他難過的是,9月21日就是最小的女兒出嫁的日子。20日下午5時,被關了6天的馮太鐸走出拘留所。回到住處后洗了頭發刮干凈胡子,趕到廣州乘車,晚上十點多鐘,他出現在女兒面前。此時的馮太鐸口袋里只剩下98元錢。
這9年,馮太鐸住在爛尾樓里,主要靠攬一些小活兒維持生計;有時兩三個月找不到活干,就要靠借錢過日子。附近的小賣部也成了他的債主。
在他老家有個習俗,一旦門上貼了春聯,債主就不會上門了。這些年來,不到貼春聯的頭一天,馮太鐸就不敢回家。大年初一一過,他就趕緊回到東莞。
離過年還有1個多月,為了躲避債主,馮太鐸開始早出晚歸。沒有活兒干,就去老鄉的工地上轉轉,或者在附近的小賣部里坐半天。晚上十點之后,他才敢回到爛尾樓。
工程發包方原是項目投資人
馮太鐸很急,但有人不理解。
“不知道他為什么這么急?”1月6日,東莞建總行政部負責人廖唯秋對記者說。在他的辦公室旁邊,掛著一塊廣東省工商局在1997年4月授予的牌子:“連續十年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而正是在這一年,馮太鐸等人開始了向該公司追討工程款之路。“我們一直在努力找甲方(指項目開發商),聽說有點兒眉目了,知道它在香港。”廖唯秋說,公司付錢給施工隊的前提是開發商有錢給公司。“香港離東莞這么近,要找他們很難嗎?”記者問他。“說容易也容易,說難也難。”“那為什么不去找?”“我們要準備好材料啊。”“準備材料需要9年嗎?為什么不先和施工隊結算?”“這個我無法回答。”廖唯秋呵呵一笑。
他告訴記者,開發商也拖欠了公司大約300萬元的工程款,他們也很急。他認為是李滿輝把公司拖進了泥潭,“開始是公司在做,打了樁,發現開發商沒有錢給,準備撤場,李滿輝在開發商的介紹下找到了公司,要求掛靠,說是可以帶資。”
但記者了解到,李滿輝所在的施工隊和東莞建總的合同關系是承包與發包的關系。對此,廖唯秋表示不太清楚。
記者在東莞市工商局查詢到,“吉之城商住樓”項目的開發商為“東莞吉之城商業住宅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吉之城”),注冊資本為728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為1993年8月28日至2003年8月27日。其中,東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即為投資者之一,出資額為2184萬元,占投資總額的30%。另一投資方為“(香港)吉之城投資有限公司”,企業登記的地址就是東莞建總所在地,當年為“東莞市運河西路3號”。
按廖唯秋的解釋,當時“吉之城”沒有地方辦公,就租用了總公司的房子,后來搬到了附近的一家酒店辦公(目前該酒店已倒閉),“什么時候消失的,我們也不知道。”2003年5月8日,“吉之城”被吊銷了營業執照。
古玉懷當年代表公司和施工隊簽訂了合同,記者堅持要采訪他。廖唯秋說他出差了,給了記者一個手機號,和馮太鐸得到的號碼一樣,無法撥通。
最新進展:3個月內做好結算
對于馮太鐸等人的遭遇,東莞市建設局負責信訪工作的湯錦華表示很同情。
2005年2月2日,在湯錦華的組織下,雙方曾達成一項協議:由施工隊會同甲方(指東莞建總)通過法律途徑向“吉之城”項目開發商追討工程款,如因甲方的過錯導致工程款無法追回,則可向甲方追討。但廖唯秋在簽字后稱沒帶公章。第二天,最終達成的協議里去掉了這一條。
那么,東莞建總有沒有責任向施工隊支付工程款呢?湯錦華不敢肯定。“如果市建總是項目的投資方,應該按所占股份的比例賠償工程款。”
2006年1月24日,湯錦華告訴記者,市建設局有關領導要求處理好這件事。1月10日,在該局一位副局長的過問下,雙方又進行了協商,但馮太鐸希望拿點錢過年的愿望沒有得到滿足。“我們找他們老總談過幾次了,但沒有錢,怎么壓他都不行。”湯錦華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1月25日和26日,在兩次調解后,馮太鐸從東莞建總“借支”了12萬元,對方答應他們在春節后3個月內找到(香港)吉之城投資有限公司,做好工程款的結算。 記者 李斌
采訪手記
給溫和的討薪者以溫暖
李斌
馮太鐸是位可敬的討債者。9年來,他住在爛尾樓里,靠做雜工謀生。他始終溫和而堅韌地追討工程款,從沒有采取過任何過激行動。有家難歸的他,將能否追回欠款視為評判社會是否公正的標尺,生活的艱難和恥辱沒有磨滅他心中的希望。
這位農民包工頭無法知道建筑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確切的關系。他只認一個理兒:“我為你干了活,就應該得到錢。”這個樸素的道理有著法律保障。盡管馮太鐸沒有直接和東莞市建總簽訂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但馮太鐸在一次輕易放棄后沒再拿起法律武器,“我們還不會維護自己的權益”。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同志告訴記者:不管是否結算,不管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馮太鐸都有訴權。他應該盡早地尋找法律途徑,雖然要走完這一程序不是那么容易。
東莞市建總原隸屬于東莞市建設局,在馮太鐸眼里,兩者就是一家人。但如今,他開始將更多的希望寄托在建設局身上。2005年2月初,在一位律師幫助下,馮太鐸第一次求助于東莞市建設局,得到了20萬元和“在一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的協議,但至今仍沒兌現。2006年1月,在建設局調解下,馮太鐸又得到12萬元和一個承諾:“春節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款結算。”
馮太鐸希望,承諾不會再是幌子,有關部門、有關人士不僅應從法律上,更應從道義上、情感上,將農民工的權益真正地當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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