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加強北京市合同監(jiān)督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今后,商場飯店不得再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來規(guī)避經營風險,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這份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預先擬定且未與對方協商即納入合同內容的條款屬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同樣要被視為霸王條款的還包括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通知、聲明、商業(yè)廣告、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和格式條款定義的。通知中稱,格式條款不應含有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如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合同的權利,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格式條款采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應當在經營場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進行明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標注。
通知還提到,針對合同違法行為智能性、預謀性和隱蔽性強的特點,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本市重大合同違法案件和合同投訴熱點進行研究分析,并向社會公開發(fā)布預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詐行為及慣用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偽造、變造或銷售合同示范文本。(郭愛娣 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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