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前的經濟社會變革,使勞動關系出現了一系列新變化,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點。
應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護,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體制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框架初步建立,但也面臨一些尖銳復雜的矛盾和問題。
勞動關系的新特點和新趨勢
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空前的經濟社會變革使勞動關系出現了一系列新變化,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點。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明晰化、契約化。20世紀80年代初,中央提出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三結合”就業方針,開辟了就業的多種渠道,開始確立勞動者就業的主體地位。1986年,國務院頒布“四項規定”,改革企業用工制度,實行勞動合同制,確立了企業用人的主體地位。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十四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進一步明確了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這些改革舉措,明確了企業、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地位,并在此基礎上實行了以勞動合同為主的契約制度。
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這一方面表現為企業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多樣化,并由此產生了多樣化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表現為就業形式的多樣化和復雜化,除了傳統用工形式,各種非傳統的、靈活的用工形式如季節工、小時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等,與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就業相交織。我國勞動關系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這給勞動關系的調節和管理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和挑戰。
勞動者權益保障不足,勞動爭議增多。主要表現在:企業用人和勞動合同不規范問題突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較嚴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工資現象;一些企業勞動條件差,勞動者職業傷害問題突出;超時加班現象普遍;大量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因此,對用人單位侵權違法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立案數量持續增加。
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應完善工會制度,進一步發揮工會、職代會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集體協商主體的作用;政府居中調節,就涉及全局的重大勞動關系協調事宜達成共識,其中重在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堅持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推行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切實落實職工參與工資分配決策的權利。
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加強勞動保護。建立健全工資、工時、勞動定額和安全衛生等勞動標準體系,并指導各類企業通過集體協商等方式,按照國家或行業的勞動基準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勞動標準。政府依法規范企業的勞動行為,加強勞動監察,加強職工勞動保護。當前,尤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制定和修訂勞動關系調整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勞動關系調整法律體系,為建立新型勞動關系調整體制提供法律支撐。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體系和勞動監察體制,以應對勞動關系的新變化,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有職有權、執法嚴明公正、運行高效的勞動監察體系和制度。
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是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應加大宣傳和監察力度,促使用人單位與招聘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明確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原則,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消除對進城務工農民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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