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存話費,贈送手機。而市民董先生和閆先生丟失手機,要求退回卡內余額時,卻被告知:要退回卡內余額,必需再掏錢買一部手機。據閆先生介紹,2006年12月,某通信公司的一名業務員,來到月明樓批發市場推銷大靈通業務。閆先生辦理了此項業務,并獲贈了一部大靈通。今年3月,閆先生發現大靈通丟失,卡內還有480元錢話費余額。
閆先生要求辦理退卡內剩余話費的業務遭到拒絕,他說:“對方不給退,要我掏錢買一部500元以上的大靈通?!?/p>
市民董先生也有著和閆先生一樣的遭遇。現在,距離董先生報停大靈通號碼馬上就滿3個月了,如果3個月之內卡內的余額無法取出將自動作廢。
閆先生和董先生均認為,當初自己交的500元錢,是作為預存話費交給通信公司的,大靈通是免費贈送給他們的,現在大靈通丟了,通信公司理應將沒用完的400多元話費退還給他們。
該公司綜合與法律事務部賈主任說:“按照公司規定,用戶在辦理大靈通業務時,要與公司簽訂在網一年的協議,用戶須承諾在網一年,現在用戶的機子用了不到一年就丟了,責任在用戶,所以剩余的話費不能說退就退,再說機子也是有成本的,成本在500元左右。我們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此事?!?/p>
新疆新紀元律師事務所王東斌律師說:消費者在辦理停機業務之后,對于消費者沒有使用完的話費,通信公司應當返還給消費者,否則構成不當得利。消費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訴至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古新國律師認為:這是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法律最基本的理念是公平,大靈通的價值應計入成本的。消費者要求退還400多元恐怕有失公平,建議用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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