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10月22日判決的一起案件給所有旅行社敲響了警鐘:今后如果擅自縮減旅游景點而遭游客索賠,旅行社將不得不咽下巨額賠償的苦果,而不再僅僅是百十元錢的雙倍景點門票款———沿襲多年的現行賠償標準將被大大突破。
今年4月23日,上海市民馬騁父子與春秋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參加該旅行社“五一”期間組織的云臺山、洛陽、鄭州、開封旅游活動。然而,旅游過程中,該旅行社指派的導游擅自減少了合同約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兩個景點,卻增加了合同外購物點。返滬后,馬騁一紙訴狀與旅行社對簿公堂。
法庭上,春秋旅行社對馬騁父子未能游覽兩個景點表示了歉意,但只愿退還、賠償280元。馬騁則要求旅行社安排“補游”兩個景點,若旅行社無法繼續履行,則應支付其通過其他旅行社進行“補游”而產生的5890元費用。
雙方為什么會產生21倍的賠償金額之差?原來,雙方的分歧焦點在于,賠償標準究竟是適用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春秋旅行社認為,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因此,旅行社只能退還其未游覽的景點門票80元,并賠償同額違約金80元,同時退還導游費10元等,加上賠償與馬騁未成年兒子的費用,總共為280元。
具有法律碩士專業背景的馬騁則表示,現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根本無法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達不到懲戒違約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違約旅行社避重就輕、逃避責任的“擋箭牌”。他認為,自己既然和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就應該適用合同法。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他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旅行社就雙方簽訂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就馬騁父子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所簽訂的協議中對于旅游費用、時間、主要瀏覽景點及交通、食宿、導游標準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明確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為主要瀏覽景點。作為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應當按合同中約定的景點組織消費者逐一游覽,但旅行社卻在旅游過程中減少了兩個景點,增加一處購物點,故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旅行社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合考慮旅行社違約的情況,參考合同中約定的交通、食宿、門票、導游等標準,上海黃浦區法院判決上海春秋黃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馬騁父子經濟損失2400元。
馬騁對這個判決表示基本滿意。他說:“我將把判決書寄給國家旅游局一份,并建議他們盡快修訂現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旅行社保證金的賠償標準應按照繼續履行合同的實際支出制定,以切實保護相對弱勢的游客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旅游維權不再艱難。”
各方說法
專家點評:消費者有權選擇繼續履約或賠償損失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鄒榮認為,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旅行社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觀性比較明顯,法院審理中,確定判決的數額時要考慮這點。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的含義很寬泛,如果出現被告不愿繼續履行也不宜強制繼續履行的狀況時,法院應當判決旅行社按照市場上其他旅行社類似出行的費用進行賠償,以保證游客實現繼續履行的訴請。此案中,原告訴請時只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沒有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法院判決賠償損失還是有瑕疵的。
律師觀點:判決具有進步意義
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表示,此案判決有兩點積極意義應當肯定:一是明確適用合同法,而沒有適用國家旅游局的賠償試行標準;二是判決的賠償數額也是按照“繼續履約”的思路確定的,2400元實際上是根據原協議約定的機票,住宿,門票等價格組合而成。
但該判決也存在缺陷。事實上,馬騁父子拿到的賠款只是“春秋航空低價團隊”的費用,而在一般情況下,這點賠償款根本不夠兩個人自行旅游或參加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游費用。因此,馬騁父子繼續履約的目的恐怕難以達到,游客的合法權益還是沒有獲得完全和充分的保護。但是比起以前游客在向旅行社索賠時遭遇的被迫和無奈,判決的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管理部門:推動誠信經營在法制層面的提升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所長忻士浩指出,誠信經營、陽光價格不僅僅是一種理念,而是要真正體現在具體操作中。旅行社必須堅持誠信經營、陽光價格,對那些沒有真正堅持誠信經營、規范操作、嚴格履約的旅游經營行為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旅行社必須規范廣告宣傳、嚴格履行合同,在選擇地接社時要嚴格把關,進一步教育導游遵守職業道德,盡心盡職為游客做好服務。
本案中游客理性維權的做法是值得贊賞的。游客在與旅行社簽約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體現了游客文明旅游的素養。
我們將以此作為案例,在行業內舉一反三,廣泛討論,推進誠信經營、陽光價格在法制層面上的提升,切實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劉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