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河北省滄州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接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一份答辯狀,他針對“機場建設費”而發起的法律挑戰進入較量階段。據稱,對“機場建設費”的質疑進入訴訟程序,這在我國還是首例。
韓甫政今年3月購買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機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他100元機場建設費。韓甫政查閱相關規定發現,這筆機場建設費是代民航總局收取,他隨即以“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為由,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返還100元的“機場建設費”,并停止征收。
在行政復議中,韓甫政律師列舉憲法、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建國至今尚沒有一部法律作出具體或相關規定,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以機場建設費的名義予以征收。”
5月28日,民航總局做出民航復不[2007]1號《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對韓甫政復議不予受理。韓甫政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消這個決定,要求民航總局受理自己的復議申請。
起訴中,韓甫政提出,民航總局錯誤地把“國務院批準征收”當作征收“機場建設費”的法律依據。
由于海南航空公司代收了這筆費用,韓甫政在起訴中將其列為第三人。這份起訴直到9月27日才被法院正式受理。
昨日,記者見到民航總局的答辯狀,稱不受理韓甫政行政復議申請的程序合法,并認為機場管理建設費是國務院批準、航空公司代國家征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總局只履行將機場建設費全額繳入中央金庫的職責。
目前,此案的開庭日期還沒有確定。
韓甫政對本報記者稱,希望他的舉動能夠促進國家行政收費法的出臺,以規范行政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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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甫政公益訴訟之路
●2001年,就長途電話休息日應半價收費問題進行訴訟。
●2002年,代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就《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中規定賠償有最高限額4萬元向鐵道部行政復議,鐵道部答復將按相關程序建議修改。今年7月,國務院將原來的限額4萬元修改為15萬元。
●2005年,發現機票上機打內容有9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向民航總局提出行政復議,2006年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承認國內機票確實存在沒有使用規范漢字,只使用英文或代碼的情況。2006年6月1日,機票改電子客票,文字內容基本上改正。 (本文來源:燕趙都市報 作者:吳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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