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長期以來,我國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產”即國家和集體財產的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不難看出,公共財產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詞,凸現了我國對“公財”保護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權法草案,在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時,增加了有關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內容,明確了國有財產的范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明確了集體財產的范圍和歸屬;明確了私人所有權的范圍和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草案這一規定,表明公私財產保護不存在誰主誰輔,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護,讓老百姓更有財產的安全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強調,平等保護公私財產并不“違憲”。她解釋說,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平臺上運作的,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游戲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表示,西方國家的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財產,不存在所謂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平等保護問題,只有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結構,并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在各國物權法中,我國物權法草案的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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