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區共有部分因權利歸屬不明,經常引發使用糾紛。在很多城市,這已成為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根源。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減少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權法草案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做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利于解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減少物業糾紛。
草案同時規定,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草案還規定,建造建筑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筑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