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這一原則的落實情況并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糾紛時有發生。
為確保征地、拆遷中補償到位,物權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條款,細化了相關規定,以確保百姓利益不受損害。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征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