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食用野生動物并無禁止性規定。陳根長回憶,1998年,我國修改《森林法》時,他曾接到許多國外來電,呼吁增加禁食野生動物的條款,當時也有專家學者提出應加入這一條款,但遭到多數人反對,原因是食野味在我國已有千百年歷史。
《法制日報》 20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