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將開設執行款專用賬戶,對執行款進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予以明確的。此規定是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加強人民法院執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出臺的。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的收付要進行逐案登記并建立明細臺賬,同時對每個案件實行明細記賬。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并歸入案件檔案。
規定還要求,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直接將執行款交付申請執行人或者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但對于有爭議,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況,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先行劃進執行款專戶。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現金或者票據的,人民法院必須出具收款憑據,對于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必須有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執行款到賬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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