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有關反壟斷法的消息絕對是人們矚目的焦點,雖然6月24日《反壟斷法(草案)》如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初次審議,但此前曾傳出該法不會上會審議的傳聞,為此會議前數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專門表態進行澄清,這些周折帶來的懸念令人們充滿聯想……
早在國務院原則通過該草案的內容之后,參與起草的專家呼吁,草案需要更廣泛地聽取各界的聲音,需要向企業界作出更為充分的說明,乃至聽取跨國公司的意見。這些意涵深刻的表態,實際表達了這樣一層意思:立法不能忽略一部法律背后眾多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而事實上近些年在各種層次法律文件的出臺中更是早有了相關利益方角力的痕跡:去年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涉及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使得保險業界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群體有意無意間首次公開站到了立法角力的前臺;而此前國務院通過的直銷條例,也是在有國際背景的直銷企業向有關管理部門拿出頗具分量的專業性立法意見后才最終促成的,如此等等。
那么這究竟是立法的常態還是變態?是需鼓勵還是需節制?在立法工作積極探索前進這么多年之后,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新的現象作出中肯的判斷。
《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曾提到,作為公共利益代理者的政府,不可能在抽象的層面上成為所謂“公共利益”的靜態守護者,利益博弈的妥協產物才是“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常態路徑。
即使我們采取鴕鳥似的回避態度,希望立法的生態回到過去沒有利益博弈的理想狀態,那也是基于兩點虛假的假設:
其一,社會不存在利益沖突,即使有,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消除沖突。但是,立法之目的是求同存異--立法成果就是“同”,但立法的終結目的也并非就是要抹平“異”,而是要在承認差“異”的基礎上,求得更高層面的動態“同”點。
其二,不承認多樣利益訴求,認為集中式立法可以實現利益分歧上的超然。但現實中立法尋租的時有耳聞從根本上否定了這種虛幻的“公共利益”自動超然性。
事實上,在社會經濟生活日益豐富多彩的今天,承認多元主義的利益格局,給予各個利益層面提供表達利益訴求的制度環境,將有利于社會力量的有機整合,也有利于在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傳導機制中架設起充滿彈性的緩沖裝置,也能為社會穩定和民主制度的建設奠定充分基礎。實際上這一點也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所驗證。
毫無疑問,立法過程中利益相關方活動的逐漸臺面化無疑改變了人們原先熟悉的立法生態:立法活動從政府單一主導模式向多元社會民主參與模式轉變;立法內涵從集中形成機制向分散合成機制轉變;立法過程由剛性漸趨彈性;立法權源由單一權力締造淵源朝多方利益構成演變。
記得在年初有關物權法的爭論中,一位崇尚邏輯嚴密的德式立法的學人曾憤憤然社會各界對物權法這種專門性立法的“無知”干擾。也許他多慮了,法律永遠不是一個完美邏輯的演繹體,而是某種程度的利益訴求雜合物,這也許正是立法的最終產物。不過應該欣慰的是,這也讓每個利益板塊在立法的“調和”中,看到了地球的完整影子!(評論員 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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