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來備受各界矚目的對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問題,國家版權局27日舉行記者座談會,就收費主體、收費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費、版權使用費是否將達百億元之巨、這筆費用是否由消費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強收費的監管等6點作出具體解釋說明。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是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主體。這是因為卡拉OK經營者使用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涉及兩個協會分別管理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的表演權、放映權和復制權。但兩家協會并不是重復收費,而是制定一個統一標準,再按表演權、放映權、復制權劃分不同的比例。至于兩個協會是統一收還是按比例分別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
——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標準的程序。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在廣泛征求卡拉OK經營者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制訂并向國家版權局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國家版權局要將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滿后,國家版權局將根據各方意見,向社會正式公告實施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
——卡拉OK版權使用費不是行政收費。國家版權局是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部門,批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管理協會對卡拉OK經營場所進行版權收費,是依法行使監管職責。而版權收費是卡拉OK經營者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支付的報酬,性質與行政收費無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版權局將版權使用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并非是聽證。聽證是行政收費的程序之一,而版權使用費并不是行政收費,不采取聽證會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權利人、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將達百億元之巨的數字是非理性的。版權收費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卡拉OK經營場所協商解決的。很多因素都制約著版權使用費的收取數字。國家版權局公示的收費標準,也僅僅是一個收取費用的上限,在具體的執行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規則。同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應將全部收取的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費用不應由消費者支付。國家版權局認為,使用者使用權利人的作品,是一種營利方式,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是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到卡拉OK經營場所消費,已經向經營者支付了費用,因此,不應再承擔額外的版權費。這次由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版權使用費,只是把使用者早就應該轉付給權利人的版權費用明確規定而已。
——國家版權局如何加強對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的監管。《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家著作權管理部門重要的監管職能。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加大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力度,監督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版權費用合理分配,讓廣大權利人得到應得的利益。國家版權局公告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標準,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權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更有效地保護音樂作品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作品的傳播,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文化產品的需求。(記者隋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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