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昨日消息,從2007年起對我國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重大調整:此前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
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此前方式不僅審批時間長、程序繁、耽誤事,而且使中央部門陷于審批事務,疏于調控和監管,省級政府卻無責少權,兩者都存在著職能錯位、缺位的問題。新政策實施后,省級政府由過去上報用地材料的“二傳手”,變為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中央部門則淡化審批權力,強化監管職能。
今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把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連同對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同意后,由省級政府一年一次性呈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城市政府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建議省級政府予以同意。省級政府在審核同意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征地和供地。
不按規定備案將暫緩申報新增地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后2年內未供地的,將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對于未按規定要求將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該省份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對于城市未按規定要求將建設用地批后供地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將暫緩受理有關省份申報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范圍包括,我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記者 蔣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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