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國家對烈士遺屬發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烈士褒揚金由發給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據了解,《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烈士的評定、烈士遺屬的撫恤、烈士遺屬的優待、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八條。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規定了確定烈士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的原則,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措施,并對境外的中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也作了原則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就公開征求意見下發的通知稱,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或者錄用為公務員。
此次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分別在征兵、公務員錄取、醫療、入學、就業、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烈士遺屬相應的優待。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烈士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和入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予以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在其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愿,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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