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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確立了“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等規定,今年4月24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
明年1月1日,新環保法將正式啟動實施。環保部門加緊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等配套文件。昨天,環境保護部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一系列更加符合實際、程序完備、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將于年內印發,待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后,環保部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
明確處罰條件及程序
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廣遭詬病,“按日連續處罰”因此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
為規范指導全國環保部門及執法人員開展按日連續處罰工作,貫徹新環保法的規定,需要制定全國統一的實施辦法。《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和相關名詞解釋。并將適用范圍重點放在打擊未批先建、久試不驗、規避監管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此外,為防止執法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等易導致執法腐敗行為的發生,辦法對實施程序、處罰期限、計罰方式等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詳細列出8種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了嚴格的規定,并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但卻沒有給出具體的適用情形。為此《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明確地列出了8種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環保部門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這些違法排放污染物
行為包括超標超總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排污等。
連續處罰周期為30天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提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但沒明確的計罰期限。
對此,《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提出,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周期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
而對何時復查也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排污者環境違法排污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但對“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天數累計執行”,也就是說“按日連續處罰”可以逐次處罰多次。
此外,《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還在《附則》中提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可以同時適用責令排污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導致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條件滅失的,不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