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命題向來為社會所關注 ●片面強調結果平等有違公平
●規則和程序不公平易被忽略 ●注重機會平等堅持過程公平
公平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題,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公平問題發生,一直以來為社會各界所關注。
在討論公平價值時,學者們往往只注意到機會的不平等或結果的不平等,卻忽略了社會活動的規則不公平和程序不公平。這樣,很容易從機會不平等出發,只強調個人本位,弘揚個人權利,忽略了現代經濟發展導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給主體帶來的實質不公平,或者是從結果不平等出發,只強調財產分配方式,如認為財富多甚至是受教育多是不公平,從而強調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行政權力去汲取更多的財政,在全社會進行財富重新分配。
早期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追求起點公平、機會平等,促使近代社會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合同自由和過錯責任制度的形成。后來,自由競爭導致了壟斷,“市場失靈”顯現,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日益受到侵害,社會制度在尊重起點公平、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向追求過程公平演進,包括規則公平、程序公平和對弱勢群體特別保護,但不包括結果平等。機會平等,有一個相同的起點,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石,但光有機會平等是不夠的,還需要有過程公平。
目前有些學者強調需要改變結果不平等,意在表明公平是一個財產的分配方式,認為應該有一個強有力的主管者負責在社會中進行財富的公平分配,因而必須進一步立法強化國家經濟職能。這種片面通過強化國家經濟職能的方式來達到結果平等的制度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違反市場機制原理的。如果盲目地追求結果平等,一方面會造成一部分人“不勞而獲”,允許一部分人無償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勞動成果,如對體育比賽結果的計劃性一樣,只會對市場秩序和社會意識造成更大的破壞;另一方面會造成行政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使政府的職能及規模、對資源的調控能力無限擴張,從而導致市場機制的功能萎縮。
我們不贊成結果平等,還在于對于競爭結果的強制干預,只適宜于經過國家立法許可對于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其實特別保護也是一種壟斷,容易形成受惠者的惰性和其他人的不滿情緒,會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積極性的發揮。對于弱勢群體的特別照顧也應有一定期限,以免無限期的照顧政策、分配方案人為地阻礙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和新的不平衡,破壞整體市場環境。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堅持機會平等、過程公平的競爭,具有效率優先和社會穩定的功能,其形成的結果不平等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必然的、公平的。反之,如果堅持機會平等、追求結果平等,必然會犧牲過程公平,其分配方式就是不公平的。如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分配不公現象,更多的是由于存在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或憑借行政權力的控制,通過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偷稅漏稅等非法手段將國有資產變成事實上的私人財產,即過程不公平。這些分配不公現象,不是改革導致的,恰恰是改革不徹底造成的。
可見,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堅持過程公平,才能有助于一個有效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如果犧牲了過程公平,機會平等也將失去意義。市場經濟的內在含義,就是要求市場主體機會平等和過程公平,在平等機會上開始競爭,在公平規則和程序下進行競爭,同時依法對弱勢群體做特別保護。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要在以憲法的形式確認公民財產權基礎上,制定透明公平的競爭規則和程序,促進市場機制作用發揮,鼓勵人們通過市場公平競爭來獲取正當利益。
公平作為一個規范性范疇,事實上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一個歷史性難題。在漢語語境中,公平與平等、公正的意義很相近,但是是有區別的。平等主要是用來表明一種資格,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是用于表明管理者或裁決者的態度、立場,如法官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公平更多的是表明一種價值取向,對過程的評價,如公平競爭。平等表示起點平等、機會平等,不表明過程平等、結果平等。公正表明立場公正,就事論事,不表明機會平等、結果平等。公平表示過程公平,包括規則公平、程序公平和對弱勢群體特別保護。平等、公正、公平都不表明結果平等,只有平均分配才是表明結果平等。(藍壽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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