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國家承諾,《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出臺,表明了中國政府深入推進人權事業的決心與信心
本刊記者/王維博
繼把“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之后,中國政府開始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和目標。4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以下簡稱《計劃》),作為一種國家承諾,指出了未來兩年人權保障的線路圖。
線路圖的背后,不僅折射中國社會主流人權觀的改變,由“批駁”轉變為“行動”的人權外交策略似乎亦隱約可見。
《計劃》映照的現實
除了綱領性的原則之外,《計劃》關于人權保障具體目標和措施備受關注。
4月13日公布的這項人權行動計劃全文約22000字,除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特別提到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計劃》明確提出“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并推廣提訊前后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
這一天,對云南青年李蕎明來說,來得有些遲。2月12日,李在看守所被牢頭獄霸毆打致死。
“被羈押者的權利因公權缺位而遭遇侵害。”中國社科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楠來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說,作為保障人權的具體要求,《計劃》的內容更具針對性。
《計劃》指出,“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中國將加大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力度,進一步完善特約監察員制度,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探索、試行特約監督員制度,對法院及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在多次參與人權白皮書策劃準備工作的劉楠來看來,這些針對性章節映照的是中國社會的嚴峻現實,正因為各地監獄、看守所里連續上演“躲貓貓”之類的惡性事件,才有了“保障被羈押者權利與人道待遇”的承諾。
人權路線圖
與李蕎明事件不同,另一起公民死亡事件見證了中國人權保障走過的道路。
2003年3月17日,27歲的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在廣州的街頭被收容,60小時后他死在了廣州市衛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員救治站中。孫志剛之死影響深遠,他死后三個月,18名涉案者被認定有罪,23名政府官員受到處分,施行20多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
孫志剛事件的第二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隨后,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確立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2006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被寫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由“人權”入憲,進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后到專門的行動計劃,中國人權保障路線圖的背后,折射著人權觀的改變。
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第一個人權白皮書起草人之一董云虎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認為,“由于過去在政治上法律上不使用‘人權’概念,客觀上也帶來一些不良后果:對內造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的淡漠,并在實踐中導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樣嚴重的侵犯人權事件的發生;對外把‘人權’這面旗幟拱手讓給了西方,等于自動放棄了道德制高點。”
從上世紀80年代,人權概念開始重提,“早在1989年,針對西方指責,江澤民就提出,要從思想上解決‘如何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看待民主、自由、人權問題’”。董云虎說,在這種背景下,他開始系統研究人權問題,于1990年出版人權著作《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率先打破人權理論研究禁區。
此后,針對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人權的指責,中國政府自1991年開始,每年發布人權狀況白皮書,從政治上確立了人權的概念。
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開,將“人權”概念寫入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使人權成為中共領導國家建設的主題。2004年,“人權”再次由政治概念轉化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
“人權觀改變的意義在于使政府官員開始以人權為視角統籌工作,這在人權保障上更進了一步。”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科研處處長柳華文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說,相對具體的行動目標而言,更難實現的是觀念的改變。
作為國內較早開始研究人權理論的學者之一,柳華文2008年參與了第一份人權行動計劃的制定,而此時,距中國發布第一份人權白皮書已過去17個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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