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反腐新政一出臺,當地即聲明,廉政公積金不是福利待遇,不是變相加薪。筆者很奇怪,為什么要發“廉政公積金”?廉政本是公務員天經地義的義務和起碼的道德,當官就該清廉,不廉政的話應以嚴懲和重罰逼其廉政,而不是以重獎去激勵。現實中不僅有許多不廉政的官員,還有許多不守法的公民,如果官員可以有“廉政公積金”的話,那是不是給公民建一個“守法公積金”賬戶,以此激勵公民守法?
這個廉政公積金,政府每年須投入2000萬元,這意味著納稅人在出錢供養公務員之外,還得額外再花2000萬向公務員購買廉政。這里面有兩個問題,其一,工資獎金之外還發額外的“廉政公積金”,是對納稅人的重復收費。其二,政府財政源于公民納稅,花這么多錢給公務員建廉政公積金賬戶,經過人大的審議和納稅人的同意了嗎?
如果所謂的“廉政公積金”真能促進官員的廉政,每年2000萬的投入真能換來公務員的清正廉潔,納稅人也就認了——從治理公務車私用到遏制公款出游,公眾已經降低了對官員的要求并接受了“為了讓官員廉潔,花些錢也無妨”的次道德。問題在于,這樣的廉政公積金會不會有效果?
廉政公積金,將公務員的利益與廉政掛鉤,看起來似乎能促進廉政,其實不然。一個公務員,如果連續5年沒有違紀、不受處分的話,他能獲得數萬元的公積金。可如果他違紀了,濫用了一次權力,就可能得到數十萬的好處,收益甚至可能成百萬上千萬。到底是“數百萬的腐敗利益”,還是“數萬元的廉政利益”對公務員更有誘惑力,答案不言而喻。冀望數萬元的廉政公積金就能“贖買”官員不濫用權力,低估了官員對其手中權力的估價。(曹林原題:廉政公積金不是變相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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