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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黨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 》,是我黨獨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黨章。七大黨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條。它的主要特點是:第一,在黨章發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黨章的總綱部分。總綱是黨的最基本的政治綱領和組織綱領,是黨章的前提和總則,是每一個黨員“一切活動的準則”。總綱總結了黨成立二十四年來的斗爭經驗,以簡潔的文字闡明了黨的性質與理論,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黨領導中國革命的基本方針和必須具備的條件。第二,確定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第三,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第四,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的規定。(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九冊第569至577頁)
八大黨章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黨章。新黨章根據執政黨的特點,提出了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總綱規定:“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盡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黨章對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作出了許多新規定。針對黨處于執政黨地位的情況,強調“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此外,八大黨章對黨的組織機構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增加了要積極檢查黨員遵守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規、法令的狀況;明確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等。八大黨章還首次把“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寫進黨章。(全文載于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報》)
九大黨章
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體現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錯誤方針。九大黨章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在黨章中肯定了根據“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在總綱里充滿了個人崇拜的錯誤。特別是把林彪作為“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列入黨章,這在黨章的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九大黨章否定了八大已經明確的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和黨領導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任務;在黨員條件上,取消了黨員權利和入黨預備期,把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十條義務改變為“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等五項接班人的條件。在組織原則上,取消了八大黨章中關于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的集體領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等條文,并取消了五大以來設立的黨的監察委員會。(全文載于1969年4月29日《人民日報》)
十大黨章
1973年8月28日中共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繼續了九大的“左”的錯誤,沿襲了九大黨章的總綱和條文,只作了個別的修改和補充。由于林彪反革命集團的敗露,十大黨章刪去了九大黨章中有關林彪為接班人的內容。十大黨章繼續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強調“這樣的革命,今后還要進行多次。”(全文載于1973年9月2日《人民日報》)
十一大黨章
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十年內亂以后的第一部黨章。它恢復了八大關于把中國建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提法。在內容上與九大、十大黨章比較作了較多的修改。譬如:在總綱及有關條款中增寫了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黨要認真執行“任人唯賢”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是正確的,十一大黨章沒能清除“左”傾錯誤的影響,繼續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政策和口號。這些錯誤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才得到徹底的糾正。(全文載于1977年8月24日《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