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某高檔住宅小區里,居民楊女士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為了生第二胎,她和老公已經準備好了10多萬元交罰款。“這筆錢對我們家來說根本不是什么事兒!”
近年來,“名人富人罰著生”的現象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騰訊網新聞中心聯合實施的一項在線調查顯示,在7917名志愿參與者中,67.9%的人感覺“現在富人、名人的超生現象相當嚴重”。
參加調查的公務員史先生認為,過去的“超生游擊隊”主要在農村,而現在的“超生新貴”多是一些成功人士。“少數名人、富人以及領導干部,完全不在乎計劃生育部門高額的‘社會撫養費’,更不為孩子出生、成長、教育的花費發愁,他們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方式,最終達到同一個目標——多生一個孩子。”
廣州市人口與計生局助理巡視員段建華不久前對媒體說,一些高收入人士為了超生,甚至主動上交“社會撫養費”,要求計生人員不予干預。他們通常運用的逃避監管的手段還有:偽造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證明,跑到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超生,“包二奶”、花錢“買”二胎準生證等等。
調查中,44.6%的受訪者贊同“富人不怕罰,窮人沒的罰,計劃生育只計劃了社會中層”的說法。民眾紛紛質疑,難道用金錢就能買到“超生通行證”?有錢就可以違法嗎?
對于名人、富人的超生行為,61.1%的人感覺不公平,“憑什么有錢就能違反基本國策”,49.5%的人堅持認為“生育權面前應該人人平等”。
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張維慶去年3月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富人、名人沒有生育特權”。
據新華社報道,2006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楊魁孚指出,對富人、名人超生現象有關部門要給予足夠重視。他還把這個問題以提案的形式提出,讓相關部門牽頭,大家一起想辦法解決。
記者了解到,從2002年開始執行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從此,“社會撫養費”一詞取代了原先“超生罰款”的說法。但無論說法上有什么變化,都沒能讓“超生新貴”們就此停下腳步。
記者查閱相關法規后發現,廣東省在全國率先推行了對高收入階層超生加重處罰的措施。一般情況下,在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超生一個孩子,至少要征收十幾萬元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多個孩子,還要乘以超生子女數的倍數。高收入者還要對其超過當地居民可支配收入部分按一至兩倍征收。有報道稱,深圳的一個超生家庭被征收了78萬元。
對于超生者,除了通過經濟手段收取其“社會撫養費”之外,還有一種行政處罰的方式,即由單位對超額生育者予以紀律處分,例如調職、降職、減薪等。但現實情況是,目前社會上的“超生新貴”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單位”限制,所謂的“處罰”對他們來說幾乎沒有約束力。
調查中33.5%的人認為,“除經濟手段外,對超生行為還應有其他處罰方式”。
記者注意到,對富人名人超生“經濟處罰沒有約束力,行政處罰也不適用”的狀況,曾經有專家建議國家在刑法中增設相應條款,對這類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建議引起了廣泛爭議,許多公眾拍手稱快,但也有不少人質疑其法理基礎和可行性。
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富人、名人只要交錢就能違反,計生部門很難作出有效控制。針對這一現象,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教授認為,這說明我國有關控制人口的法律規定和制度安排還不夠完善,還有調整和修改的空間。“要深入研究加以修訂,使富人的違法空間變得狹窄,才符合社會公平。”
“這就好比‘紅燈停、綠燈行’,難道有錢就可以違反嗎?”翟振武認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在我國特殊國情的背景下,對公民生育權作出的一種“暫時限制”,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社會契約”。違法生育者上繳“社會撫養費”,是控制違法生育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絕不意味著有錢就可以多生。社會撫養費的實質是因違法生育違反了社會契約而受到的經濟和道義上的懲罰。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違法生育是一種處罰,但孩子是無罪的。雖然目前少數富人的超生不會對整體的人口控制產生太大影響,但會破壞社會整體公正,加大貧富差距拉開后的社會矛盾,使人們對計劃生育的合理性產生懷疑。”
(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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